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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卫生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农村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农村卫生工作者和医疗卫生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区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体会员和广西农村卫生工作者、农村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广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居民健康服务。

(二)发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广泛参与,组织制定农村卫生规范,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设定行为准则。

(三)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中,进行理想、道德、敬业、纪律等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四)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推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支付方式改革,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和管理水平。

(六)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县(市)、乡镇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水平;对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推进基层全科医师制度实施,促进乡村医师执业规范化,提高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七)开展农村医疗卫生学术研究,组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学术交流和适宜技术(设备)推荐、推广活动,传播医学科学的发展信息;开展农村卫生管理工作交流、研讨,推广农村卫生管理经验,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八)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医疗、远程会诊等网络化服务,促进城市医疗资源更多惠及基层,让农村居民分享社会和医学发展的成果。

(九)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十)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协会会员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十一)组织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意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身体素质,为健康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农村卫生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为会员和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信息传播服务。

(十四)动员社会资源,特别是企业,支持农村卫生发展,开展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及公益活动;围绕农村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支持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学习交流与考察。

(十五)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农村卫生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评价,承担政府部门的有关项目,提供政府购买的服务。参与农村卫生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十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经济、技术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七)参加有关农村卫生的国际活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协同地方各级农村(基层)卫生协会,以及全国性、全区性的行业、专业、学术团体开展农村卫生相关的活动、项目。

(十九)依据九月一日国家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促进慈善组织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慈善活动。

(二十)办理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工作和协会认为应该开展的其它农村卫生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放射、科研及教育、宣传、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

2.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个人。

(二)单位会员

1.设在县(市)、乡(镇)、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农村卫生事业的城市公办、民办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

3.从事农村卫生事业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4.关心、支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医药、器械、IT等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的长、短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会的身份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村卫生改革研究、卫生人才培养、医学教育及卫生管理培训等工作,本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卫生管理、医学及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属于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承接政府项目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